聚信汇智小分享:PCT国际专利申请需要注意的问题(一)

2020-07-23 17:54:54 1274 Admin

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

提交国际申请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律规定,二是自身需要。向中国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或港澳台申请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受理局一般通过第一申请人的国籍、居所和地址来判断其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向中国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国个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相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事务涉及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或具体的国际单位、发明名称、委托书签订日期,并由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单独委托书应为原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备案的总委托书可为复印件,但需由代理机构盖章,并注明备案编号。

如何获得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

如果是在线提交的电子申请,申请文件提交成功后立刻可获得电子回执,回执中包含了国际申请号、收到日和申请人的姓名等信息。经受理局形式审查确定该申请为国际申请后,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

如果是纸件申请或光盘方式提交的电子申请,受理局收到并确认文件后,会发出收到文件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国际申请号、收到日和申请人的姓名等信息。经受理局形式审查确定该申请为国际申请后,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

请注意,国际申请日根据受理局收到申请文件且满足条约第11条(1)规定的所有要求之日来确定。申请人邮寄申请文件的日期与国际申请日无关。

为保证能够尽早获得国际申请日和申请日,建议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提交新申请,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均需填写准确的联系信息。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方式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方式

目前可采用纸件申请或电子申请两种形式向中国局提出国际申请。

电子申请需要使用CEPCT网站、CEPCT客户端、PCT-SAFE软件提交电子形式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应准备哪些文件

一件申请被确定为国际申请,必须具备PCT规定的必要文件。根据PCT第11条规定,国际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受理局方可受理该国际申请并给予国际申请日:①申请人的国籍和/或居所符合受理局的要求;②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③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④至少指定一个PCT成员国;⑤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⑥含有看起来是说明书的部分;⑦含有看起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由于前五项内容已包含在国际申请请求书标准表格中,因此,建议申请人使用受理局接受的语言至少提交内容完备、符合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包含说明书附图的国际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完整的说明书附图,后提交全部或部分说明书附图都可能引起申请日的改变。除此之外,国际申请文件还应当包含摘要,摘要可以在提交国际申请后提交,并不会影响申请日的改变。

对于在说明书披露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国际申请,并且该序列表是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的,应将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符合要求[1]的序列表,否则,在后提交将可能引起国际申请日的改变。此外,为国际检索的目的,以纸件方式提交的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形式序列表。后提交该电子形式的序列表虽不会引起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但需要申请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针对国际申请本身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交优先权文本、专利代理委托书等,这些文件不会影响国际申请的受理,可在提交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也可在国际申请提出后的相关期限内提交。

[1] 《PCT行政规程附件C》对PCT国际申请中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标准作了表述。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和语言要求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作为受理局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中国局作为受理局接受中文或英文撰写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在以瑞士法郎为单位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b.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国际申请由以下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费(适用的情况下,按照1减少后)、补充检索手续费和手续费减少90%: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国际局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25000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2005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且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万人口计少于每年10件,或者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50件;明确了90%费用减免仅适用于基于其自身权利提出PCT申请的人,不适用于那些代表其他无权享受该费用减免的人或单位提出PCT申请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或员工,而申请是为该公司利益提交的) 。

享有费减国家名录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fees/fee_reduction_pre_july.pdf

优先权文本的提交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之内向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该副本应当为在先申请受理机构出具的认证文本。对于中国受理局而言,申请人有三种方式提交优先权文本。一是,申请人请求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制作认证文本,将文本直接提交至国际局,或提交至中国受理局并由其转交至国际局;二是,如果在先申请是中国国家申请或者是由中国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请求中国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本并传送给国际局,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优先权文件费);三是,通过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将优先权文本以电子文件的方式交存至国际局指定的数字图书馆。如果在先申请的提交单位开通了DAS,申请人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提交优先权文本,即在请求书在先申请一栏中注明DAS查询码。在先申请为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DAS交存请求,该项服务暂不收取费用。

优先权恢复请求

如果申请人是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在该届满期限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局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但提出这种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受理局能够接受优先权恢复的请求,并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理由满足该受理局的标准。目前,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尽管申请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合理理由”);一种是申请人本身并非故意错过该期限(“非故意理由”)。不同受理局对于是否接受优先权恢复请求,以及接受哪种理由的恢复,由受理局自行决定并告知国际局。

②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信函(包括相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说明未在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相关声明和证据。

③根据受理局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各受理局就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规定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应当在优先权届满之日两个月内缴纳,但受理局可在此期限届满后将缴费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中国受理局规定的费用为CNY1000,且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

援引加入

一、什么是援引加入?

援引加入是补充国际申请遗漏部分的一种方式,具体是指: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或者这些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并且该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同时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又包含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中,根据PCT细则4.18,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将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且不改变国际申请日。是否能够通过援引加入将遗漏的项目和部分加入到国际申请,由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决定。如果受理局对援引加入的程序予以了保留,且提交国际申请后明显需要加入某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将国际申请传送给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国际局接受援引加入遗漏的项目或部分 。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适用于援引加入的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国际申请提交时就在国际申请请求书中优先权声明中提及的在先申请,任何在国际申请提出后增加的优先权要求,不能适用于援引加入程序。

二、如何利用援引加入提交遗漏文件?需要费用吗?

当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文件,并发现该申请遗漏了某个项目或部分内容,将发送通知书(PCT/RO/103或PCT/RO/107)告知申请人该情况并提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书发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如果申请人想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将遗漏的项目或部分添加到国际申请中,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交相关的文件。但如果受理局未发送相关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文件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相关的文件。提出援引加入的相关文件包括:

①以书面请求的方式提交援引加入声明;

②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完整项目或部分的文件;

③在先申请的副本(如果申请人已提交或在请求书中指明由受理局代为制作或传送,或已通过DAS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则不需要再次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④如果在先申请的语言没有使用国际申请的语言,应当将其翻译成国际申请的语言;如果该国际申请还应翻译成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译文或国际公布的译文,应当将其翻译成相应译文要求的语言;

⑤在遗漏部分的情况下,在信函中指明遗漏部分出现在在先申请中的具体位置,如果涉及到需要提供译文的,还应指出在译文中的具体位置。

援引加入程序不需要缴纳费用。

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明显错误”是指申请文件的内容不是原本想要呈现的内容,并且除了建议更正的内容之外不可能是其他更正内容的错误。该错误对于申请人和更正该错误的主管国际单位都应当是明显的。

对于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其他后提交文件,申请人可以提出明显错误更正,但以下内容除外:

①遗漏的国际申请一项或多项内容,或者国际申请的一页或多页,即使是由于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例如复印或装订时)的明显疏忽造成的;

②摘要中的错误;

③根据条约第19条修改的错误,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有权许可该错误更正的主管单位;

④优先权要求或者改正或增加优先权中的错误,且更正错误可能导致优先权日期的修改。

何时能增加或修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以后到期为准)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声明增加、删除或修改优先权要求,如果因为增加、删除或修改导致该国际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的,以变动后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该期限。

如果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了提前公布的请求,且增改优先权的要求是在提出提前公布请求之后,那么,受理局或国际局将认为未收到增改优先权的请求。但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撤回了提前公布请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处的增改优先权的要求将继续有效。

超过优先权增改期限提出的增改优先权的请求将不会被接受,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际局缴纳一笔特别费用,要求国际局公布其相关请求。

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能够撤回哪些项目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随时撤回国际申请、对某个国家的指定、某个优先权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和国际初步审查中对某个国家的选定。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撤回补充国际检索请求,撤回的期限为向申请人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此报告的宣布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请求需要传送给国际局或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并且撤回请求在其被收到后才生效。目前,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供补充国际检索服务。

撤回国际申请的必要条件

提出撤回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受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代表所有申请人在撤回请求上签字,但前提是所有申请人已在委托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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